北京化工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作者:党委统战部来源:党委统战部发布时间:2021-11-12

北京化工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北京化工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简称“北化大知联会”。

第二条  本会是以北京化工大学党外知识分子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具有统战性、联谊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秉承学习教育、服务大局、建言献策、联谊交友的宗旨,积极为国家经济社会建设和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共北京化工大学委员会领导,由校党委统战部主管。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学习教育  组织会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重要思想和中国共产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统一战线理论,增进对中国共产党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与认同,引导会员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立德树人  组织和号召会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践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四有”好老师标准,引领党外知识分子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增强爱岗敬业的主人翁意识,为学校改革发展贡献力量。

3.建言献策  组织和号召会员立足本职岗位、发挥自身优势,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就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为人才培养、学科及“双一流”建设提供有力支持;组织会员参与社会服务,开展调查研究、社会考察,了解国情、社情,为国家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提供高质量的建议。

4.联络联谊  引导和鼓励会员加强交流、增进团结、开展合作;举办各种联谊活动,加强会员间、会员与校内外知识分子及其群团间的交流与合作;发挥校党委、校行政与党外知识分子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密切与广大党外知识分子联系,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5.举荐人才  发现和培养政治上坚定、专业上突出、群众中认同的优秀人才,协助校党委做好培养和举荐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我校在职在岗,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副处级及以上职务,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上做出一定贡献,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并参加本会活动意愿的党外知识分子,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七条  第一届会员由党委统战部和有关单位推荐产生。大会成立后,会员入会应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提出入会申请;

2.填写《北京化工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会员登记表》;

3.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3.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4.向本会反映意见和建议,并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已达退休年龄的会员自然退会,因特殊情况延聘的会员,延聘期内仍享有会员权利。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3. 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团结;

  4.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 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后一年内仍不参与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法、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予以除名,并报校党委统战部备案。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依照本章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审议会长办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会长办公会报请学校党委统战部批准。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三至五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上届会长办公会提名,并经会员大会表决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第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学校党委统战部提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需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责: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 组织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6.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 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8.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会议须有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必要时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相关业务领域有较大社会影响力;

  3. 热心本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1.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会议;

2. 检查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学校党委统战部下拨的活动经费;校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以及其他合法经济来源。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仅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有关工作和活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  止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应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终止活动后,所有档案材料和财产账目均移交校党委统战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会长办公会。